根据国标委2017年第7号公告及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自公布之日起,此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详见GB/T 5296.5-2006。
标准号 Standard No. | 中文标准名称 Standard Title in Chinese | 英文标准名称 Standard Title in English | 状态 State | 备注 Remark |
GB 5296.5-1996 | 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 |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Instructions for use of toys | 废止 | 1998-01-01实施 |
GB 5296.5-2006 |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Part 5: toys | 废止 | 2007-06-01实施,代替GB 5296.5-1996 |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玩具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形式、安放位置及字体、字号的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玩具产品的使用说明。
Test Item 测试名称:GB 5296.5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
Test Requirement 测试要求:
使用说明内容(产品名称,产品号型和规格,产品标准编号,年龄范围,安全警示,毛绒布制玩具材质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图,维护和保养,安全使用期限,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形式、安放位置、字体字号。
- 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且能表明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 型号、规格:使用说明上需标注的型号、规格应与产品上型号相一致;
- 产品标准编号:在包装、使用说明或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 年龄范围: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及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所之行标准的编号。适用年龄范围及说明性的年龄标志标注要求应符合GB 6675 的规定;
- 安全警示:对需要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安全警示的标注要求及表述方法应符合GB 6675 的规定;
- 材质的名称和含量(毛绒布制玩具):毛绒布制玩具应标明产品所用面料及填充材料的主要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
- 使用方法:结构及使用方法较复杂、不易安装的产品,拼插、组装玩具应在使用说明或标签上按正确使用程序,分步骤标明详细的使用方法或组装图;
- 维护和保养:对影响安全使用或健康卫生的玩具应标明维护和保养的方法;
- 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标准 / Standard | 项目/参数 / Test Items | 检测标准(方法) / Test Method tecert.com |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GB 5296.5-2006 | 声响要求 | 玩具安全第二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2-2014 4.28 |
基本原则 |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GB 5296.5-2006 4 | |
标注内容 |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GB 5296.5-2006 5 | |
形式 |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GB 5296.5-2006 6 | |
安放位置 |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GB 5296.5-2006 7 | |
字体、字号 |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GB 5296.5-2006 8 |
Sample Size 样品数量 / 送样规格: 2pcs
Lead Time / TAT (Turn Around Time) 测试周期: 常规服务 Regular service 5-7 working days
Remark 备注:
- 根据玩具产品的特点,使用说明可采用以下之一或它们的组合:
直接压印、粘贴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缝制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标牌;随产品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置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 安全警示的标注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应永久地附在产品和/或包装上,由于产品结构或尺寸影响,不便附在产品上的安全警示,应附在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
- 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最小销售单位提供。
- 产品上或包装上的使用说明宜置于便于识别的部位。
- 毛绒布制玩具的安全警示标签宜缝制在产品上。
- 当同时采用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 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使用说明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尺寸应不小于五号字体。“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的字体应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的字体应不小于五号黑体字。
更多信息请查看:FAQ GB 5296.5
Supervision Notes 监管摘要1:
童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16年第3批,共抽查了天津、河北、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120家企业生产的120批次童车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其它玩具车辆5个品种。
本次抽查依据GB 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GB 14747-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 14749-2006《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 6675.3-2014《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等标准的要求,对童车产品的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迁移元素等三大类13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把立管插入深度标记(把立管是可调节的结构)、把立管夹紧装置、地面间隙、铬含量、铅含量、适用年龄、适用年龄和体重、安全警示项目。
Supervision Notes 监管摘要2:
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15年第四季度,共抽查了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6个省、直辖市180家企业生产的180批次玩具产品。包括:塑胶玩具、电玩具、娃娃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5个品种。
本次抽查依据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和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等标准的要求,对玩具产品的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一般要求、软体填充玩具)、特定元素的迁移(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标志和使用说明(年龄范围、安全警示)等四大类5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小零件、塑料袋或塑料薄膜、年龄范围项目。
Supervision Notes 监管摘要3:
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14年第二季度,共抽查了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6个省、直辖市195家企业生产的195批次玩具产品,包括:塑胶玩具、电玩具、娃娃玩具、金属玩具和弹射玩具5个品种。
本次抽查依据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和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等标准的要求,对玩具产品的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的迁移(锑、砷、钡、镉、铬、铅、汞、硒)、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等四大类5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刚性材料上的圆孔,可触及的锐利尖端,突出物,尖端,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的字体、字号项目。
Supervision Notes 监管摘要4:
毛绒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13年第四季度,共抽查了江苏、浙江、山东、安徽、广东等5个省42家企业生产的42批次毛绒玩具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6675-2003、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等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毛绒玩具产品的正常使用的机械物理性能、可预见合理滥用的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可迁移元素限量、标识与说明等5大类7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1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小零件,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毛绒玩具材质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安全警示的字体、字号,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等项目。
Supervision Notes 监管摘要5:
关于公布2012年4类儿童用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本交共抽查了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6个省、直辖市173家企业生产的185种玩具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6675-2003和《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GB 5296.5-2006等标准的要求,对塑胶玩具、电玩具和毛绒布制玩具产品的机械和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的迁移(锑、砷、钡、镉、铬、铅、汞、硒)、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等4大类7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13种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小零件、尖端、突出物、刚性材料上的圆孔、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等项目。
Supervision Notes 监管摘要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玩具等3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2011年77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玩具、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机动车辆制动液等3类产品组织开展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玩具共抽查了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212家企业生产的242批次产品,依据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 全技术规范》和GB 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等国家标准要求,对塑胶玩具和电玩具的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危险突出物、小零件 或小球、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刚性圆孔、标识标志等6个主要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20家企业的2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对拒绝接受抽查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