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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96.5
1. 进口玩具产品仅标注原产地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GB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中5.10规定如下:应标明产品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 玩具产品说明书应如何提供?

答:GB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中6.1规定如下: 根据玩具产品的特点,使用说明可采用以下之一或它们的组合:
- 直接压印、粘贴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 缝制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标牌;
- 随产品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 置于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3. 产品检测报告不合规项中描述“未见标注‘保留备用’字样”是什么意思?

答:GB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中6.2规定“安全警示的标注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并且应永久地附在产品和/或包装上。由于产品结构或尺寸影响,不便附在产品上的安全警示,应附在包装和使用说明上。” 耐久性应符合上述规定,对于不能永久固定在玩具上的警示要要明确指出“保留备用”。

4. 玩具产品中存在小零件是否要进行警示?

答: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A.C.2.3 小零件和含小零件的玩具”规定如下: 玩具或其包装上应有类似以下的警示:“警告!内含小零件,不适合3岁及以下儿童使用。” 也可用图标代替。 特定危险的提示应标注在玩具、包装或使用说明书内。 图形符号的设计细节如下: 圆圈和斜杠应为红色;背景应为白色;年龄组合脸型轮廓应为黑色; 图标的直径最小尺寸应为10mm,且不同组成部分按比例排布如图A.C.1; 玩具不适用的年龄范围必须以年为单位表示,如0-3。

5. 毛绒玩具的安全警示标签应如何安放?

答:GB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7.2中规定:“毛绒布制玩具的安全警示标签宜缝制在产品上。”

6. 玩具产品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字体全部用五号字体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GB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中“8 字体字号”规定:

8.1 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使用说明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尺寸应不小于五号字体。
8.2 “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的字体应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的字体应不小于五号黑体字。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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