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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纺织用甲醛树脂开始在面料整理中使用,以生产出易于打理、防皱、防污耐久熨压的服装。如果这些树脂如果没有合适地固着在纺织品上,就会释放出大量释放出来,给消费者带来伤害,导致化学物质过敏或纺织品接触性皮炎,消费者出现呼吸困难、皮肤和眼部受刺激等症状。甲醛对孝喘病患者尤其危险。
甲醛在纺织品和鞋产业中的主要应用
·用于在纺织品防缩控制、防皱和其他化学处理;
·尿素甲醛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用于泡沫绝热;
·用作碎料板和夹板生产的粘合剂;
·用作皮革防腐剂
暴露于甲醛的健康危害
甲醛是在室温下以气态,易溶于水,因此很容易通过口腔吸入,,或是溶解在汗液或是眼泪中,从而对人体造成刺激
·可导致皮肤过敏和黏膜刺激;
·甲醛可导致鼻癌和肺癌甚至是脑癌和白血病,因而被美国环境保护署划为一种人体致癌物质;
·暴露下高浓度甲醛甚至可以致
纺织品中的甲醛环保措施发展
1973提。日本颁布了《日用品有限物质法规》。该法规对日用品中的一些有害物质含量(包括纺织品游离甲醛的可允许含量)进行了限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其它国家亦纷纷对纺织品中游离甲醛的含量进行限定(如下面所示):
不同国家对游离甲醛含量的限制规定 | ||
国家 |
限制 |
要求 |
挪威 |
1999,T-1307,挪威环 境部 |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3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100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
芬兰 |
《某些纺织品中甲醛的最大可允许含量法令》 (法令210/1988) |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3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100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
荷兰 |
07/2000,《商品法-纺织品中 甲醛含量规定》 |
甲醛含量超过120ppm的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必须有:“请于首次使用前清洗” 在清洗过一次后,其甲醛含量不得超过120ppm. |
德国 |
Gefahrstoff Verordnung (危险物质条例),附件3, 编号:9,26.10.1993_ |
与皮肤正常接触可释放超过1500pmm甲醛的纺织品须以德文和英文标示注如下:“本品含甲醛。推荐首次使用前先清洗,避免刺激皮肤。” |
奥地利 |
Formaldehyd Verordnung (甲醛条例) , BGBL Nr. 194/ |
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含有超过1500pmm的甲醛,须标示注如下:“本品含甲醛。推荐首次使用前先清洗,避免刺激皮肤。” |
日本 |
日本法112 |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A-AO<0.05 其它:75ppm |
美国 |
AAFA-RSL 2007版 (自愿要求) |
婴儿(〈36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
中国 |
GB 18401 |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
法国 |
法令草案1997 (自愿) |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200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400毫克/千克; |
泰国 |
TIS 2231-2548 (2005) |
婴儿(〈36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装饰材料:300毫克/千克; |
波兰 |
2001提 |
婴儿(〈36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装饰材料500毫克/千克 |
新西兰 |
产品安全政策声明 |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以及敏感肌肤用纺织品:3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100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
韩国 |
质量管理和工业产品安全控制法案 |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100毫克/千克 床上用品:300毫克/千克 |
欧洲自愿性标准 |
欧洲生态标签 |
欧洲委员会决议(2002/231/EC) 确立了欧盟鞋类生态标准及1999/179/EC修改决议 鞋类纺织品游离的和部分氷解的甲醛含量不应超过75ppm,皮革类不就超过150ppm |
欧洲委员会决议(2002/231/EC) 确立了欧盟纺织品生态标准及1999/178/EC修改决议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最终纺织品中游离的和部分氷解的甲醛含量不应超过30ppm,其它产品不应超过300 p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