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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内装耐燃法规
目前已经执行内装材耐燃性法规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欧洲、以色列、沙乌地阿拉伯联合大公国、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及台湾(预定91年实施)等国家,其中美国法规FMVSS 302规定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货车及巴士内装必须符合耐燃要求;欧洲法规95/28/EC规定乘座22人以上的巴士内装必须符合耐燃要求;日本法规保安基准第20条TRIAS 48规定自动车内装(二轮、大型特殊及小型特殊车除外)必须符合耐燃要求;台湾车辆型式安全及品质一致性审验作业要点规定幼童专用车、校车、大客车、小客车及小客货两用车必须符合耐燃要求;大陆GB 8410则规定轿车、多用途客车、载货汽车及客车必须符合耐燃要求。各国规定汽车内装部品对象均有很大的不同,原则上是以乘室空间之内装材料为对象,但对于排除对象的规定,欧洲、日本及台湾均有明确规定无须测试的范围;欧洲及大陆规定中,对于试片尺寸订有特殊尺寸规定,会依照宽度来决定长度的大小;测试件数量的规定,欧洲对于材料等向性不同有不同的数量规定,而美国则无明确规定;有关测试前试片静置条件,台湾的条件规定比较偏高温高湿,各国时间均订为24小时;针对测试周围环境的规定,欧洲及大陆对抽风柜的规格及风速有加以限制,亦规定测试前,设备支架不得高于30℃,而日本及美国则规定与试片静置条件相同的环境下进行测试;有关燃气的规定,各国均要求与天然气热值相当之燃料即可;在判定基准规定中,各国除了规定必须符合燃烧速率之外,美国规定材料表层不可产生火焰扩散(快速燃烧)的情况,详细各国法规比较的资料内容请参考表所示。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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