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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5017 台湾 高脚椅/餐椅
台湾将对儿童用高脚椅/餐椅实施强制检验

台湾地区2014年3月1日起将对儿童用高脚椅实施强制检验,“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于2月10日发布经标二字第10320000020号令,订定发布“儿童用高脚椅商品检验作业规定”全文5点,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为办理儿童用高脚椅商品检验业务,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儿童用高脚椅商品的检验方式采监视查验与验证登录【型式试
验模式(模式二)+符合型式声明模式(模式三)】两制度双轨并行。
三、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

(一)依据 CNS 15017 检验材料(外观、重金属含量、甲醛释出量、塑化剂含量)、构造、稳定性。另商品中的「附属玩具」应符合 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依据 CNS 15017 检查产品信息(中文标示、注意事项及说明 书),其所用文字应以正体中文为主。中文标示事项包含:
1. 商品名称。
2. 生产、制造厂商的名称、住址、电话及商品原产地。其为进口者,应标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原始制造商的名 称、地址及原始制造国。若商品系以委托加工制造(OEM)方式制造, 制造厂商信息可以委制厂商标示。
3. 主要材质。
4. 最大尺度(高度x宽度x长度)。
5. 制造日期(年月)或批号。
6. 适用年龄。
(三)商品检验标识贴附位置:商品本体明显处。

四、监视查验的查验方式:

(一)采监视查验的报验义务人可于报验时向标准检验局及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申购标准检验局印制的「C」字轨商品检 验标识;申请自行印制「M」字轨商品检验标识者,应填具「自印商品检验标识申请书」及办理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后,向检验机关提出申请自行印制字轨为「M」及指定代码,指定代码为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号码。字轨及指定代码组成的识别号码须紧邻商品检验标识图示的右方或下方。
(二)报验义务人报验进口或境内产制的儿童用高脚椅商品时,应 检附中文标示、报验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其中报验申请书应依型号 或规格或商品条形码分项次填具,并将儿童用高脚椅商品的品名、型 号或规格、数量、制造国别、商品检验标识号码及制造日期(或批号)全数登录于标准检验局计算机系统上。
(三)同一报验义务人报验同产地、同厂场及同商品分类号列的儿童用高脚椅商品经连续三批逐批查验符合规定者,改采每批百分之五十机率的随机抽批查验方式检验;再经连续五批抽中批查验符合规定且近一年内无不合格记录者,改采每批百分之二十机率的随机抽批查验方 式检验;未抽中批采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提高查验比率。
(四)抽中批的儿童用高脚椅商品,以同一报验申请书若报验三项次以下者,每项次随机抽取一座,超过三项次者,超过部分每三项次增加取样一项次,最多增加取样五项次,必要时可增加查验项次。报验义务人申请复验时,检验机关可就检验项次再重新取样一座。
(五)抽中批的儿童用高脚椅商品,该批报验申请书所载所有项次品目,已取得检验机关认可儿童用高脚椅指定试验室所核发的型式试验报告(限定报验前十二个月内同型式的试验报告),且经现场查核包装、外观、商品检验标识及中文标示等项目符合者,可免取样检验。
(六)儿童用高脚椅商品检验单位为检验机关或代施检验单位;检验时限为取样后七个工作天内。
(七)检验不合格案件应依据商品检验不合格处理办法办理退运、 销毁或提出监督改善申请,并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1. 检验不合格者,可就检验合格项次部分办理分割放行,并就不合格项次申请退运、销毁或经监督改善使其符合检验规定等必要处置;该 不合格商品经前揭处置后,填具重新报验申请书并载明改善计划经标准 检验局同意,可并同其余未抽中项次商品申请重新报验。
2. 取样检验仅产品信息不符者,经检验机关通知限期改正并审查合格后即可放行,不需申请重新报验。
3. 抽中批经检验不合格者,同一报验义务人嗣后报验同产地、同厂场及同商品分类号列的商品须实施逐批查验,经连续查验五批皆符合检验规定后,始依第三款的抽批方式简化。

(八)符合检验规定的儿童用高脚椅商品,经市场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情形者,改采逐批查验连续五批皆符合检验规定后,始得依第三款的抽批方式简化;另须依商品检验法相关规定,由报验义务人将同报验批中同型式及同规格的儿童用高脚椅商品,依检验机关通知 全数限期下架回收、改正或销毁或其它必要处置。

五、验证登录的查验方式:

(一)型式认定原则

1. 同型式:指同制造厂场、同制造国别的儿童用高脚椅商品。
2. 主型式:以同型式中型式功能最复杂的儿童用高脚椅(如有加装 衬垫、调整高低装置等)当主型式。
3. 系列型式:主型式以外的其余不同型式儿童用高脚椅商品。

(二)申请型式试验报告应检具下列技术文件一式三份及测试样品, 向标准检验局认可的儿童用高脚椅指定试验室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1. 儿童用高脚椅商品验证登录型式分类表如附件(含型号或规格、 功能结构及颜色)。
2. 儿童用高脚椅商品彩色照片(包括儿童用高脚椅商品实际尺寸; 请检附前、后及侧面的 4 吋x6 吋照片电子文件)。
3. 中文标示样张。
4. 产品信息说明书(依据标准 CNS 15017 的规定)。
5. 商品组立图及零组件清单(包括规格、大小及材质等)。
6. 样品:应检送主型式及系列型式的每种儿童用高脚椅样品各一座。

(三)检验项目:

1. 每一主型式及系列型式商品均依第三点执行检验;另系列型式商品中,具备与主型式或其它系列型式相同构造及零件,且申请人可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者,可免除重复的检验项目测试。
2. 主型式或系列型式商品变更时,仅就变更部分进行必要的安全测试。

(四)取得正字标记的儿童用高脚椅商品,其正字标记检验报告核 发日期在验证登录申请前一年内且同公告检验标准版次者,可替代同品 名、同型号的型式试验报告。但一份正字标记检验报告仅可取代一个主 型式或一个系列型式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型式试验费:依认可指定试验室收费规定收取。

(六)申请验证登录的申请人应检附下列文件,向检验机关申请核 发商品验证登录证书:

1. 基本文件:至标准检验局网页的“单一窗口/业务申办/商品检验业务/验证登录申请”下载单机版程序,填报数据并储存至磁盘(或 其它储存媒体),作为申请验证登录基本文件。
2. 符合性评鉴文件:包括标准检验局认可的儿童用高脚椅指定试验室所核发型式试验报告(内容须包括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的文件,并应 提供前述文件的电子文件)及符合型式声明书。
3. 审查时限:七个工作天(等待补送数据的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加计七个工作天。

(七)取得验证登录者,可由报验义务人自行印制字轨为 R 及指定 代码(为验证登录证书上识别号码)的商品检验标识。上述规定将于 2015年 12 月 27 日起实施。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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